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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品质问题发生争议,进口商能否向法院提出诉讼,为什么?

ask****316 北京-东城区 行政诉讼咨询 2022.01.02 16:59:38 419人阅读

如果进出口商在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品质问题发生争议,进口商能否向法院提出诉讼?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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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9917条

您好,按合同约定的争议管辖条款选择诉讼/仲裁,我是京师吴律师,详细情况可以电话进一步沟通

2022-01-02 18:48:31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19136条

根据具体纠纷情况

2022-01-02 20:07:43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36058条

你好,如果有有效的仲裁条款,进口商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的。

2022-01-02 17:42:05 回复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因为,在买卖合同订立时,如果买受人已经知道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就可以认为买卖双方是针对存在质量瑕疵的物品达成了购买和出售的合意,买方事后即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卖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本条规定也设置了例外情形,即“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其原理在于,标的物基本效用显著降低会导致买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这种结果必然不在买方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范围之内,因此不能视为买卖双方就该事项达成了合意,也就不能免除卖方的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因为,在买卖合同订立时,如果买受人已经知道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就可以认为买卖双方是针对存在质量瑕疵的物品达成了购买和出售的合意,买方事后即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卖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本条规定也设置了例外情形,即“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其原理在于,标的物基本效用显著降低会导致买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这种结果必然不在买方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范围之内,因此不能视为买卖双方就该事项达成了合意,也就不能免除卖方的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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