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复印材料可不能作为证据问题解答如下, 复印材料可以作为证据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即在诉讼过程中用来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文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该法第68条还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物。由上可见,你在向之时,需要向交欠条的原件,作为此案认定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据此,在原件证据材料丢失的情况下,在向法庭提供复印件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与提供人无利害关系知情人、见证人等有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那么,复印件在何种情况下才能作为证据呢?一是应当有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二是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符合了这二条中的其中一条,复印件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这是由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所决定的。
第
一、证据应具有客观性,指的是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的事实,它不带任何主观成份,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是客观真实的记载。
第三,证据应具有关联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说,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着某种联系,因而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其二是说,证据之间必须存在着互相印证的关系。
第三,证据应具有合法性。由此可见,你与杨某之间到底有无借贷关系,这张欠条原件是否存在将起到关键的证明作用,因为欠条就是借贷的契约,也就是有关借贷法律关系的真实记载。
据此可以看出,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供复印件的当事人提供原件印证或提供原件线索,经查确有其原件;
二、有其他证明材料可以印证其复印件的真实性;
三、对方当事人承认的复印件。
在经济往来中,合同、单据、票证的原件,必须妥善保管,增值税等付款凭证的开具和交付,必须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进行。否则,产生纠纷后,很可能会因举证不能,导致败诉而遭受经济损失。
建议面谈了解一下情况。
你好,一般两份就可以,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准备,一份给法院,一份是给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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