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从2018年1月1日起,江西省
一、
二、三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680元、1580元、1470元。
此次调整综合考虑江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低收入劳动者的生活状况等因素,将最低工资标准原四类区域缩减为三类区域。其中,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等一类区域由每月1530元调整为1680元,新余市渝水区等二类区域由每月1430元调整为1580元,三类区域由每月1340元调整为1470元。
同时,此次调整相应提高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一类区域由每小时15.3元调整为16.8元,二类区域由每小时14.3元调整为15.8元,三类区域由每小时13.4元调整为14.7元。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江西省公积金办理点: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6号华龙国际大厦4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的事业单位。
你好,工亡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
(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范围 (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2)就业或参军的 (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三)工亡补助金 (
1)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
2)要求:第
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
(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工伤保险条例》中写明是第三十九条,不是三十七条)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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