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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范围有哪些?

张* 陕西-渭南 行政诉讼咨询 2021.11.22 15:58:55 354人阅读

税务行政诉讼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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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行政诉讼范围有哪些?”的相关解答如下: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换言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除受《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限制外,也受《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制约。具体说来,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包括:(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一是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二是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行为。(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三)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权;四是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四)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二是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七)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八)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一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对相关情况处理还有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2021-11-22 15:59:55 回复

下列案件不属于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与税务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或者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由税务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税务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提讼,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公益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应诉是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应尽的义务,也是维护其正当权益,确保税法贯彻实施的需要。 在应诉过程中,被告税务机关应作的工作主要包括: (1)做好应诉准备。 首先对原告的进行审查,如有异议,应及时书面提请依法处理; 其次要指定诉讼代理人,向提交授权委托书;再次,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提交答辩状,必要时可申请证据保全,提交申请书; 最后,发现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应及时变更或撤销,并书面通知人民,还要做好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准备。 (2)出庭应诉。被告税务机关应按时出庭,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应向人民申请延期开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纪律,充分行使陈述事实,向有关参加人提问、核对笔录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有关人员的回避。税务机关对人民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交上诉状;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或上 级人民提出申诉,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原告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
(1)征收税款;
(2)加收滞纳金;
(3)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
(4)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
(2)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6、税务机关作出的,包括:
(1)罚款;
(2)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
(3)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7、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8、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税务。《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这是一项概括的条款,也是兜底式条款。据此,凡是不属于上述所列举情形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也可以申请复议。
9、部分税务。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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