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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省建局也没有文件说明相关规定,都是由他们那的人说,想咨询律师,是否有此相关规定?

傲* 浙江-杭州 土地承包咨询 2008.09.02 21:57:35 1163人阅读

我们申请了杭州2008年第三期的经济适用房,其余条件都符合了,但由于我们结婚日期是2008年8月25日,省建局说结婚日期要截止到公告那天,也是就8月23号,可是查阅了所有管理条例和办法都没有相关规定,而且省建局也没有文件说明相关规定,都是由他们那的人说,想咨询律师,是否有此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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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下班车吧

2008-09-02 22:07:25 回复

象你这种情况就有点悲哀了。也就是说,你爱上了本来不该爱上的人。在世人的眼中,你就是“第三者”。你只感觉自己爱上了那男的,可你有否为那男的妻子想过不知道你是如何感觉出“我们两个人彼此都很相爱”是他在你耳边悄悄地告诉你的知道为什么不肯离婚吗因为他想要的,是同时占有两个人。但他却比你更成熟,他清楚离婚对他来说意味着什么。离开他吧,就当自己做了一场恶梦,尽管这种梦的一半,也是你自己造成的。该醒醒了,别让自己沉浸在梦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非道路区域内交通事故,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某一交通事故进行管辖处理。即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的交通事故案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确定其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才能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主管的交通事故案件得以落实,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三个法条中,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仅适用于工厂等企业、事业单位,且系发生在劳动过程中的交通伤亡事故。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并非这类事故,广泛发生的往往是在乡村便道上的一般主体造成的交通伤亡事故。如果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来处理。那么以下几个问题在处理上显然颇具尴尬。

一,这类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外,不适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当然也不适用《道路》,事故一旦发生,无论哪个部门行使管辖,均无法定依据,这是实践中有的部门相互推诿的主要原因。因车辆运行而发生的相关伤亡事故,毕竟与车辆及车辆运行规则有关,与道路无关。这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在没有法律和规章、政策调整的情况下,无论哪个司法机关管辖,都会在操作中遇到难题。

二,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虽具有处置交通伤亡事故的经验和专业技术条件,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又明确将非道路区域内发生的事故排除在公安交警部门的管辖之外,致使懂专业、熟悉业务的部门无权管辖。出现了在公安机关内部能管的不让管,让管的不愿管的现象。

三,在立法技术上,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仅规定了致人死亡才能适用本条。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伤亡并存,或伤者众多而无死亡的情形。如果参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将无法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有如下建议:

一,鉴于发生在非道路区域内的交通伤亡事故寓含交通、道路、车辆等因素,与交通肇事罪相对比,从犯罪构成上看,侵犯的客体都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上均出自过失。只是在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的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一切为了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如《道路交通条例》、《公路管理条例》、《城市交通管理条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等。发生在非道路区域内的交通伤亡事故虽在客观方面谈不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从犯罪的方式、方法、后果、危害等客观表现看,与交通肇事罪别无二致。故若将两者比照处理,差异不大,易被公众接受。为此建议,对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交通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可以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二,考虑到广大农村交通事业和交通工具快速发展的状况,大量乡村公路的出现和道路功能的扩展,建议有关部门对这些特殊的道路制订准交通规则方面的法规,以规范车辆、行人的行为,减少和预防恶性交通伤亡事故的发生,也为司法机关处理这些区域内的交通伤亡事故提供依据。

三,目前情况下,笔者认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应联合作出规定,明确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的交通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的交警部门具体处理。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依照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要件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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