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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离婚起诉法院

邓** 山西-太原 离婚咨询 2021.10.25 02:50:47 391人阅读

怎么确定离婚起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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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2、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021-10-25 02:51:47 回复

《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使用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正式印发,其中明确,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总体上要做到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规定》还明确了“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使用范围,防止各地操作不当损害农民利益,打消农民的失地之忧。
  给农民“确实权、颁铁证”
  所谓确权确股不确地,是指在村或组的范围内,农民不再拥有数量确切、四至清楚的承包土地,而是获得由承包地资源等量化计算出的股份,通过拥有的股份获得相应收益。广义的确权确股不确地还包括确权确亩不确界,即确定地亩、不确定四至边界。
  《规定》指出,这两种方式虽然都能体现农户对承包地的收益权,但不易体现实际占有权利,如操作不当会损害农民利益。因此,各地要以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权益为核心,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为目标,审慎使用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从严控制使用范围,严格报批程序。
  要坚持“确权确地”为主,坚守稳定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关系这条底线,以二轮土地承包台帐、合同证书为依据,按实际测量面积确权到户到地,给农民“确实权、颁铁证”。“确权确股不确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一种特殊选项,要严格限制使用范围,规范程序,严禁搞人为扩大化。对于不容易确地到户的,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实行一村(组)一策,审慎实施“确权确股不确地”。严禁一些地方以各种理由,简单化一,敷衍应付,直接采用“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
  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要符合四个条件
  《规定》明确,“确权确股不确地”和“确权确亩不确界”要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人均承包地面积较少;二是地貌发生改变,原承包地块已四至不清;三是实施土地整理或连片土地流转;四是已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
  其中可以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的四种类型是,经济发达地区、城市近郊区、各类经济开发区、园区的村组;已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很少且承包地四至边界早已打乱的村组;已经实行土地股份合作、股权明晰的村民小组;采煤沉陷区内土地已经沉陷的村民小组。可以采取“确权确亩不确界”方式的四种类型是,农户承包地已连片长期流转、四至边界被打乱的地块;农户承包地已经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实行规模经营的地块;果园、茶园等在二轮承包时按棵数、按人口、按产量承包到户的地块;农户承包地连片抛荒多年、四至边界无法辩清的地块。

解答如下, 土地确权如果有纠纷的,需要先解决纠纷,在进行土地确权登记。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土地确权的证据依据: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城镇地籍调查资料;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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