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生育保险政策如下:
一、生育和流(引)产期间的五种(产后大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产后心脏病、妊娠合并病毒性肝炎)疾病医疗费按不超过以下标准加发支付:
1、正常阴道分娩3000元;
2、阴道手术产3500元;
3、剖宫产4000元;
4、妊娠流产1000元;
5、妊娠引产1500元;
6、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合并并发症80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按不超过以下标准支付:
1、怀孕10周以内门诊流产300元;
2、怀孕10周以上-12周以内住院流产600元;
3、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内住院引产1100元;
4、怀孕28周以上住院引产1500元;
5、普通放置宫内节育器60元;
6、普通取出宫内节育器60元;
7、皮下埋植避孕术60元;
8、单侧输卵管绝育术500元;
9、双侧输卵管绝育术800元;
10、输精管绝育术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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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输卵管复通术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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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输精管复通术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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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宫外孕引产术加发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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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葡萄胎引产术加发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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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计划生育手术的合并并发症(习惯性流产、早产、妊娠剧吐、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过期妊娠、胎死宫内、胎儿畸形、胎儿生长限制、母婴血型不合、妊娠合并心脏病、妊娠合并贫血、妊娠合并糖尿病、妊娠合并肾脏疾病、妊娠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妊娠合并肺结核、妊娠合并急性阑尾炎)加发400元;
当妊娠分娩、计划生育手术合并并发症和五种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同时发生时,应合并计发,取消原核报合并最高限额。
三、其他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标准支付:
1、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参保在职女职工,因分娩或流(引)产死亡的,可按规定支付生育医疗费和五种疾病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合并并发症的医疗费,同时凭死亡证明和相关医疗材料按“非因工及因病死亡”的标准申领丧葬费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按参保职工本人10个月的生育津贴计发。
2 、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金单位的参保在职男职工其在农村或属城镇无用人单位的配偶,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前未实现充分就业,同时也未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持有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居委会(农村户籍的由村委会)的证明,符合生育保险待遇基本条件的,可按参保在职女职工同类限额标准,由其参保在职男职工所在单位持相关证明和户籍等材料,按其参保在职男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办理享受50%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3、男女双方单位已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在职男职工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享受男方护理假10天的假期生活补贴(即0.3个月参保在职男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
4、针对单位参保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离休)开展妇科病(环孕检、乳房手法检查、宫颈涂片、白带常规检查)和男性生殖泌尿系统(前列腺)等的普查,每三年普查一次。
(1)妇科病普查每次100元;
(2)男性生殖泌尿系统普查每次60元;
普查时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分年度统一安排审核后,指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普查。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金单位的普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统一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欠缴生育保险金的单位待补缴齐生育保险金后,再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分批安排普查。
参保女职工生育分娩或流产后,应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具体流程如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南阳市生育保险共保内容
报销材料
1、南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
2、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生育证)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享受待遇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受委托代为领取的,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手术记录复印件等;
5、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6、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符合支付条件的,需提交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及本人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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