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的种类及程序有哪些
公司合并
首先,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的种类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类型。吸收合并,也称兼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为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均解散。
公司合并的程序
其次,公司合并需要履行下列程序:
第一,参与合并的公司各方订立合并协议。
第二,通过合并协议。公司合并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到股东权益,属公司重大事项,所以合并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经各自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第四,通知债权人、公告。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破产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破产程序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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