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属于罪的范畴,附属于罪,作为罪的加重情节予以规定。不是的罪名,而是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不能区分主从犯的,共同犯罪的轻重不能仅此判断,所以不存在
第一个人还是最后一个人判的轻或者重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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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罪的从重处罚的情形。
2、根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所以不存在
第一个人还是最后一个人判的轻或者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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