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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仲裁需要什么条件以及有什么原则?

魏** 甘肃-白银 家事纠纷咨询 2017.07.24 12:02:16 27人阅读

我近日买了一套房子,然后住进来才知道与合同所描述的不一致,但是房产商极力的否认,于是我想通过法律仲裁的方式解决,请问房产纠纷仲裁需要什么条件以及有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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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仲裁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房地产纠纷,应当双方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此外,仲裁委员会受理房地产纠纷也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2)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房地产纠纷,一般情况下不得就该房地产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作出仲裁,该仲裁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得就该房地产纠纷再向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要求其他机关处理。
(3)当事人协议管辖的原则。仲裁不受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的限制,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
(4)诉讼法原则。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应当遵循诉讼法的一些原则。如: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仲裁人员依法回避原则等等。
房地产纠纷仲裁制度与其他解决争议的制度比较有以下特点:其
一,与协商解决和第三人调解相比,更具公正性、彻底性和权威性。其
二,仲裁活动中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性。不仅仲裁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而且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者协议不开庭,由仲裁庭按书面材料作出裁决。其
三,仲裁程序更简便。仲裁程序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甚至可以就一部分先查清的事实先行裁决,可见仲裁程序比诉讼程序简便、灵活。

2017-07-24 12:04:16 回复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仲裁法》赋予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撤销仲裁裁决。
  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
监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注:已修订为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裁决撤销具有应注意以下规则:
1、《仲裁法》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此期限,人民法院则不再受理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
2、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仲裁裁决书及证明存在撤销事由的基本证据。
4、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对裁决实体问题错误申请撤销裁决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实体问题根本不能构成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应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之内,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为依据,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为依据,人民法院对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不予审查。
5、人民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审查以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为依据,并不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规定来审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6、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裁决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则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裁决。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复函》(〔2003〕民立他字第71号):“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不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土地承包权纠纷仲裁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的原则    
二、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    
三、先行调解原则    
四、独立办案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级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1、按照《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以受理。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机构也不按行政区划设置,当事人可以按双方的意愿选择任何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仲裁。
2、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除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以执行的除外,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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