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借款人还是发放贷款的人,只要有非法占用的目的,利用伪造的合同,骗取“违约金”、“保证金”、“手续费”,或者制作假的银行流水、到账证明,甚至采取威胁、诱导、欺骗等方式,让借款人再次签订新的不合法的合同,都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中有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诈骗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同样也有明确规定,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所以,只要诈骗金额超过2000元,那么就会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向欠债人进行讨债时,一定要及时解决,不能一拖再拖。很多债权人因为和债务人熟悉,不好意思去讨债,抱着说不定对方过几天就会归还的心理,一再拖拉,由此错过了许多讨债时机。而且,时间拖得越久,对债权人越为不利,讨债的难度也会增加。
向债务人进行讨债时,首先要做也是必须要做的是一定要把双方的债权、债务核对清楚,并能找到清晰的、正式的确认书。只有掌握了确切的信息,才能在讨债时做到有理有据,面对债务人的刻意刁难也能临阵不乱,应对有方。另外,在讨债的时候不能将商情和友情混为一谈,该是怎样就是怎样。
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