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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欠钱不还,我也没有他的任何身份信息,聊天记录都还在?

ask****688 江苏-南京 债务纠纷咨询 2021.09.25 00:33:07 495人阅读

网友欠钱不还,我也没有他的任何身份信息,聊天记录都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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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058532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101644条

您好,欠您多少钱呢,损失大的话可以委托律师为您调查挽回

2021-09-25 09:0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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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5206998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6524条

除非能找到对方身份信息

2021-09-25 11:00:07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9219条

可以委托律师查询对方身份信息的,请联系我处理。

2021-09-25 14:41:58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14029条

您好!可以委托律师调取身份信息

2021-09-25 08:04:10 回复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你好,整理好材料,到就近的派出所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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