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限定(三)(法释20113号,法释20142号修订)中,第十八条限定:“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给钱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给钱义务、受让人对此承受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限定承受职责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给钱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由此限定来看,股东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给钱义务情况下转让股权,是被认可的,但是要解决好后续的给钱义务由谁继续履行。
你好,根据你的情况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给了股东最大程度的意识自由,所以你出资70%占到多少的公司股权比例,主要看你们自己协商的承担,但是律师不建议三个人平股权,按照415原则处理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其中的1就是代表着一股独大,这样的话就能够实现创始人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同时也能够实现《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规定。你们股权结构设置我建议还是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为你们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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