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上述条文,民法典》实际上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共签共债”原则,即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以个人名义所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 (四)以个人名义所负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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