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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公先世,房产证五个子女放弃自己的都给

ask****204 江苏-无锡 房屋买卖咨询 2021.09.23 21:03:13 355人阅读

你好,我公公先世,房产证五个子女放弃自己的都给了母亲,在母亲生前有公证委托书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在母亲病重时该房以买卖方式过户到她的孙子名下,如果有视频其他子女上诉法院还能分得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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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无锡 咨询解答:25735条

您好,买卖的程序时候正确?是否有证据证明其他子女是自愿放弃继承权?

2021-09-24 10:0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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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0051295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无锡 咨询解答:17308条

在母亲生前过户给孙子的,是对权利的处分。

2021-09-25 13:25:43 回复
地区:江苏-无锡 咨询解答:40987条

也是可以分的,

2021-09-24 13:54:05 回复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3934条

你好,案件什么情况?建议你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2021-09-24 09:0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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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1502729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无锡 咨询解答:573条

具体还是要看公证书的内容

2021-09-23 23:29:53 回复

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无效,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外,构成伤残的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可以的。《继承法》只要求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就可以了。协议合同就是一种表示,不需要进行公证。同时现在继承遗产中的公证不再强制要求,所以子女放弃继承可以自己书写书面声明,也可以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司法部出台了一份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这意味着伴随房屋遗产继承事项多年的“公证”环节已不再成为必需。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需要公证的手续如下所需材料: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
1、
2、
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查上述证明、材料真实、齐备,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办理公证。房产证办理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原件)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的,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不公证)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完成对所有继承人信息确认后,在为该宗不动产进行登记前,不动产登记部门还将发布公告对该不动产发生的产权变更进行公示,如果有继承人看到了或者未来知晓了本属自己应继承的财产未能继承时,他(她)还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异议登记,提出异议登记没有时间要求,什么时候都行,但要注意的是,提出异议登记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提讼,否则异议登记就失效了。


1、如果一方拥有继承权,另一方没有继承权,那么有继承权的一方可以不经过配偶的同意,自行放弃,这是没有法律责任的。
2、选择继承与否是公民的自由,并不需要经过配偶的同意。
3、如果没有继承权的一方,代替有继承权的一方放弃继承,一般认为是无效的,继承权属于一项与人身权利有关的财产权利,应当由有继承权的人进行行使。
4、另外,虽然放弃继承会造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消极减少,但是另一方也不能以此否认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这也是与公民的正常认知相匹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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