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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实名注册公司一般不骗人吧?

ask****492 陕西-西安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1.09.22 21:23:17 392人阅读

你好,有实名注册公司一般不骗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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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人不骗人,和公司有没有实名注册没有任何关系,所有的公司都是实名注册过的,不代表所有的公司不会骗人。

2021-09-23 07:46:49 回复

【法律意见】
  属于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一)不规定实缴时间,不代表可以不实缴 根 据《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此可见股东仍有按照其约定实缴出资的义务。 (二)未实缴期间不代表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外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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