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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镇江市最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

路* 甘肃-兰州 土地征收咨询 2017.07.22 12:52:42 18939人阅读

我在镇江老家的多年老房子就要被拆迁了,想问一下镇江市最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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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2017-07-22 12:58: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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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江市最新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 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2017-07-22 12:53:42 回复

《镇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六条 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给予补偿。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减新结算。 拆除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除末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 有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的使用面积为依据;公有出租住宅房屋安置以合法的租赁使用面积为依据。阁楼、阳台、外楼梯、出檐、平台、雨棚拆迁安置时不计算使用面积。 非住宅房屋拆迁安置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 拆除各类房屋由拆迁人按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相应的货币安置补偿款,供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安置住房(以下简称货币安置)。货币安置补偿款由作价补偿和区位价款两部分组成。 第二十九条 在拆迁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应向拆迁人交付被拆除房屋,拆迁人应将货币安置补偿款交付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其货币安置补偿款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被拆除房屋的使用面积×1.4×拆迁区位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 第三十一条 拆除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款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拆除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将货币安置补偿款中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除房 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扣除给产权人,其余部分付给使用人。
(二)拆除私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将货币安置补偿款全额付给产权人。其中,拆除私有出 租住宅房屋,原租赁关系应继续保持,拆迁入凭产权人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的租赁协议将货市安置补偿款付给产权人。产权人与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能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的,拆迁人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并对货币安置补偿款提取公证,提供周转房,实施拆迁。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只有一处住宅房屋,其货币安置补偿款4万元以下的,由拆迁人按4万元支付给被拆迁人;货币安置补偿款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拆迁人按5万元支付给被拆迁人。拆迁人在拆迁期间应将该户住房情况进行张榜公布。 第三十三条 非住宅房屋是指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之前,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转让的,具有完备合法手续并实际作为工业生产、商业营业、服务行业、仓储、办公及公益事业等永久性用途的房屋。 第三十四条 对于同时具备下列一至三项规定或具备下列二至四项规定的房屋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一)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转让的永久性房屋,其《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建筑功能或使用性质为非住宅房屋的;
(二)房屋使用人具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执照的;
(一)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
(二)承租直管公房的,其第一承租人与房管部门依法签订有非住宅用房租赁合约,并按期交纳非住宅用房租金。 第三十五条 被拆除的住宅房屋用于营业并依法缴纳非住宅用房房产税、土地年租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货币安置补偿款除按住宅房屋的标准计算外另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土地部门确定:
(一)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有人或配偶自己经营,具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且以其经营收 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私有出租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所持的《房屋租赁证》上载明为非住宅租赁,房屋所 有权人及其共有人或配偶以该房屋出租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的。 第三十六条 被拆除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拆迁时仍按房屋对待:
(一)不符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二)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
(三)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后,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 (含在城市道路拓宽、新建后将原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
(四)房屋的实际用途是用来居住的。 第三十七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其货币安置补偿款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拆迁区位价格+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拆除执行国家租金标准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应将货币安置补偿款中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后,余额部分按下列比例分别补偿给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
(一)承租期在5年以内的(指连续承租时间,下同,含5年),9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10%支付给使用人;
(二)承租期超过5年,在10年以内的(含10年),8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20%支付给使用人;
(三)承租期超过10年,在15年以内的(含15年),7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30%支付给使用人;
(四)承租期超过15年,在20年以内的(含20年),6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40%支付给使用人
(五)承租期超过20年的,5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50%支付给使用人。 拆迁人拆除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非住宅房屋,应将货币安置补偿款全额支付给房屋所有人。但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另有分配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拆除企业(不含私营企业、事业单位非佳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以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时的上一个月月底在册职工人数为准,按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70%给予3个月的经济补偿。 拆除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非住宅房屋,拆迁人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从业人员为准,按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70%给予3个月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一次性付给使用人搬家费和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被拆迁人原有的燃气、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分体空调等,拆迁人一次性付给移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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