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 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 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 6%
10-50万元的部分 (含50万元) 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4%
100-500万元的部分 (含500万元) 3 %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 2 %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 1 %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0.5 %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累计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计时收费
1、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
2、上下浮动幅度:20%
(四)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以上标准酌减收费。
(五)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六)风险代理收费
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1724%,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
金融犯罪可能是单独实施,也可能是共同犯罪,甚至是业内人员与外部人员共同勾结联手犯罪。共同作案人之间分工明确,利用制度不严、监管不力的漏洞,有计划、有预谋地实施犯罪,并且犯罪人往往“扯虎皮,作大旗”,搞假戏真唱。从表面上看,这些犯罪通常是以正常的业务名义和正常的业务程序实施,很难被发现,即使案发后也很难定罪。这些共同犯罪一是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征,二是犯罪的条件比外部人员单独犯罪更为方便优越,三是犯罪更容易得逞且便于掩盖,四是获取的非法利益更大。近年来,一些社会上的不法之徒与少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相互串通、联手犯罪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数额巨大的金融犯罪中,基本都有内部人员参与。这些内部人员除一般工作人员外,更有一些部门负责人利用手中的职权参与作案。这些人一旦参与,不但损失更为严重,而且与挪用、贪污、渎职等行为交织在一起,具有并发性的特征。
(1)犯罪客体: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银行、货币、外汇、信贷、证券、票据、保险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包括自然人、单位、“公众”等),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各种金融票证、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客观特征),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表现形式),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或者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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