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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10年前被别人借走前两年发现一直在别的公司挂靠原件在我手上怎么取消挂靠?

ask****898 北京-东城区 人身侵权咨询 2021.09.22 13:18:11 309人阅读

中级职称10年前被别人借走 前两年发现一直在别的公司挂靠 原件在我手上 怎么取消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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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587条

您好,可以和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要书面通知当地的财政局,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22 13:38: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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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120155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214117条

如果您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可委托律师提起相关诉讼,维护您的权益

2021-09-22 13:36: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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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1088063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西城区 咨询解答:102260条

跟挂靠公司协商取消F

2021-09-22 13:30:45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19136条

向主管部门,说明具体情况,取消

2021-09-22 13:30:09 回复

所谓车辆挂靠,是指个人出资购买车辆而挂靠在某客货运输企业,并以运输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由挂靠单位提供适于营运的法律条件,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或有偿服务费的经营方式。车辆挂靠经营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即具有合法运输经营权的经济实体、企业法人给没有取得合法经营权的个体运输户提供合法经营的身份和一定管理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案由时将该类纠纷定性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对于此类合同的效力,目前尚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从行政管理规定上看,虽然交通部已经多次下发文件拟本着“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对道路客运挂靠经营进行全面清理,一些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明令禁止机动车辆挂靠经营,但对于货运机动车辆的挂靠经营,目前尚没有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限制性规定,同时还有一些省市对机动车辆挂靠经营仍持鼓励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在合同领域可以确定合同无效的五种类型。有人认为,挂靠行为系通过违法途径转嫁交通运输安全风险责任,给道路企业经营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严重影响,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4)(5)项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从事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具有相应的消防维保资格,消防维保隶属消防技术服务性质,消防安装公司不具有相应的维保资格,应予以差别。  目前消防维保还无国家法律,但是各地有各地的限定和做法。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管理工作的通知》:  消防主管部门经调查指出:全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市场比较混乱,无序竞争现象比较突出,维修保养的质量得不到根本保障,直接影响着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因此,特指示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必须下大力气,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市场的整治活动,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对那些不具有消防维保资格的维保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建筑物的产权、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并与具有消防维修保养资格和本领的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制定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则,按照维修保养的有关准则,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体检和维护保养,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严格执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A587-2005等有关现行技术规范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消防工程师证挂靠的,被挂靠公司出现消防问题的,挂靠者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严重的可吊销执行资格证。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1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对其执业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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