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1、公告送达,是在诉讼中职权,不需要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
2、是否采用公告送达,是在诉讼过程中选用的送达程序,由在查明被告下落不明后直接适用。不需要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指控未能提供证据,承担不利后果
您好,如果是原告证明责任之内的,那么要求被告提供证据是不合理的,法律也不会支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如果原告进行相应的主张,但是无法证明的,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这种证明责任是不会转移的,被告不需要承担。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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