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是公司委任或者聘任的管理者、监督者、执行者,他们承担着必须认真严肃对待的责任,掌握着公司经营的许多权利,处于与公司、股东、社会公众有复杂利益关系的境地,因此必须要求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以保证正确地执行职务,尽职尽责。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遵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体现公司股东的共同意志,申明公司的经营管理宗旨,反映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具体行为规则,对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因此应当在为公司服务的过程中遵守公司章程。2.忠实履行职务忠实履行职务是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赋予的职责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到善意管理公司的事务,不得利用自己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者为第三者谋取利益。3.维护公司利益这是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职务时的基本立足点,也正表明,公司要委任或者聘任这些公司负责人,主要动机在于为公司谋取利益,维护公司的利益。4.不得利用职权获得非法收入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公司中居于负责岗位,熟知公司经营情况,有支配财物的权力,因而应当要求他们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如果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谋取了利益,该利益应当归于公司。5.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的财产和利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侵占,包括利用董事、监事、经理的地位,以牺牲公司利益为代价来谋取自己的利益,也是侵占公司财产的一种表现。上述几种义务,都是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必须履行的,这几项义务之间有联系,并且有些是相互交叉的,它们共同的要求是公司负责人应当忠实地执行职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
被执行人在人民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再次处理。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百零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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