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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汽车租赁骗了,现在有六个月了还能挽回吗?

ask****900 上海 房屋租赁咨询 2021.09.13 14:33:32 460人阅读

我被汽车租赁骗了,现在有六个月了还能挽回吗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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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徐汇区 咨询解答:40809条

你和汽车租赁公司的合同,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都是有效的。现在你们发送纠纷了。一律以这个合同为准。

2021-09-13 15:02:26 回复
地区:上海-普陀区 咨询解答:44528条

及时报警出处理,及时报警出处理,及时报警出处理,及时报警出处理,及时报警出处理,

2021-09-13 15:38:29 回复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3934条

你好,案件什么情况?建议你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2021-09-13 15:09:57 回复
地区:上海-黄浦区 咨询解答:19520条

目前手上还留有哪些证据呢?目前还是可以报警立案的。

2021-09-13 14:53: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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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0661122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普陀区 咨询解答:4420条

汽车租赁骗了我们,我们这边是可以挽回的,具体什么问题呢

2021-09-13 14:52:08 回复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39893条

你好,可以的要求汽车公司退费,可以起诉要回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2021-09-13 14:51: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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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198581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 咨询解答:24346条

我被汽车租赁骗了,现在有六个月了还能挽回的

2021-09-13 14:47:16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42353条

怎么被骗的?

2021-09-13 14:46:57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2645条

你好!如果涉嫌刑事诈骗,建议报警处理。

2021-09-13 17:21:44 回复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2259条

可以帮你

2021-09-13 15:03:23 回复
地区:上海- 咨询解答:351条

可以进行调解的,要是对方不同意是可以进行起诉赔偿的

2021-09-13 14:45:06 回复
地区:上海-黄浦区 咨询解答:11598条

您好,您这边可以描述一下情况吗?什么原因被骗?

2021-09-13 14:44:10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45183条

您好,什么汽车租赁呢,现在遇到什么障碍了呢,什么时候的事情呢?

2021-09-13 14:44:02 回复
地区:上海-普陀区 咨询解答:6331条

你好,目前案子是在哪个阶段,那你的诉求是什么!你想要主张什么!

2021-09-13 14:43: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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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汽车租赁诈骗属于什么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汽车租赁诈骗罪,相关罪名只有一般的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如果是诈骗罪,其立案标准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如果是合同诈骗罪,其立案标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租车抵押如果能在租赁期限内将车辆赎回一般没有太大的法律风险,因为不能确定你的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如果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无法将车辆赎回,那么极有可能构成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 重复抵押是否构成诈骗 不构成诈骗在机器抵押后就价值的剩余价值仍可继续抵押.如果不足的,办理抵押登记的优先受偿,都办理了登记的,顺序在先的有优先受偿权补充;可以给你举个例子,如他的机器值500万,他欠银行200万,银行只有这200万的优先受偿权,另300万他可以继续抵押.如果他的机器只有500万,他欠银行500万,银行可以就这500行使抵押权.但前提是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没办理登记的抵押不生效.如果他与银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与你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与你的抵押生效,你可以优先受偿.如果与银行和你都办了抵押登记,那么先登记的先受偿.仅是债权债务上的纠纷重复抵押的不是诈骗. 车抵押贷款诈骗四种方式 一是代垫后侵占,在借款购车人逾期不归还贷款时,按规定销售商应当代垫,而在代垫后,销售商便以此为借口向借款人直接收取款项,甚至远远超过贷款的数目,并予以侵占。 二是以缴纳养路费等规费为由,将借款购车人归还的银行借款予以截留并挪用、侵占。 三是虚构其受银行委托的事实,以银行的名义直接向借款人收款。 四是欺骗借款人,以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为依据,误导借款人直接向销售商还款,然后予以侵占。

您好,关于汽车租赁抵押是诈骗还是合同诈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在签订租车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拿租的车去抵押还债,客观上也实施了租车抵押借款的行为,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该行为侵犯了市场秩序的法益,且涉案财物价值较大,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民事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从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主要区别是:(
1)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而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自己不履行或者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而在民事欺诈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获取一定的非法利益,但是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履行合同,而且这种非法利益的取得是要通过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来实现,行为人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
2)合同诈骗罪是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是一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受民事法律的调整。
三、两者的基本界限是:(
1)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2)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犯罪的本质是侵犯刑法法益,只有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侵犯刑法法益,才能受刑罚处罚。合同诈骗罪是数额犯,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才能被追诉。
四、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是相对的,民事欺诈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条件是(
1)合同得到了履行。只有合同得到了履行,才可能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
2)行为人在订立合同前、订立合同中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目的;(
3)合同相对方必须遭受了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扩展资料:
一、构成要件
1、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合同,应当理解为不包括单纯的借款合同,因为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诈骗相当于直接通过诈骗的手段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刑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主体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3、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法发〔1996〕32号)【该解释已于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九批)的决定》废止】根据《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和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1、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2、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3、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4、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5、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6、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ZI法释[1998]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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