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证据应贯彻以下原则:
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
发生刑事案件拨打110,警察会立即出警。报案越及时,收集证据月及时。司法实践中,延误证据收集多是因为当事人报案不及时。我遇到过一个当事人,要求报案,认为自己现在患有精神分裂症,与10年前的伤害有关。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时间久了,伤害现场已经不存在,目击证人难找到,伤害行为与精神病的因果关系难以鉴定。公安机关取不到有罪证据,无法立案。
2.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
发生凶杀案,先要在与失主有恩怨的人中排查,通过排查逐渐缩小怀疑圈,确定重点嫌疑人。
随着情况变化,目的和计划要随着变更。
3.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
客观,就是反对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全面,即要搜集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即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条:
(1)公安机关调查治安案件,应当依法进行。
(2)严禁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3)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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