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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就是我老公死了,赔偿金,怎么,他们父母都退休金,一位已拿退休金,另一个人,有在工作?

ask****720 福建-三明 工资福利咨询 2021.09.10 07:03:33 363人阅读

问一下,就是我老公死了,赔偿金 ,怎么,他们父母都退休金,一位已拿退休金,另一个人,有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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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110条

你好,你老公是因为什么原因去世的呢?

2021-09-10 07:08: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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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916521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福建-福州 咨询解答:1706条

你与丈夫有子女吗?

2021-09-10 07:31:0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授权国家劳动部门制定,那么国家劳动部门发布了下面的文件,规范了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凡是不符合上面规定的,都不能领取抚恤金,退休的人员,属于有固定收入,不属于工伤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范围,所以,不能领取抚恤金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授权国家劳动部门制定,那么国家劳动部门发布了下面的文件,规范了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凡是不符合上面规定的,都不能领取抚恤金,退休的人员,属于有固定收入,不属于工伤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范围,所以,不能领取抚恤金

劳动者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去世的,不能享受养老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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