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规定的重点内容之一,是建立婚姻家庭纠纷机制,包括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以及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 根据该指导意见,全省各县(市、区)级妇联应当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婚调委”),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可以设立“婚调委”。“婚调委”由本级妇联负责开展日常调解工作,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调解业务指导。没有条件设立“婚调委”的街道(乡镇),可以依托当地综治维稳中心、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妇女之家”等现有阵地,设置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受理调解申请,将“婚调委”工作延伸到村(社区),方便当地群众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选聘人民调解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吸纳优秀律师、政法部门退休人员、妇女工作者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或具有此项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也可以直接聘任在本辖区内居住的具备一定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年公民为人民调解员。女性调解员应占一定比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各级综治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妇联组织切实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配合的联动联调机制,以及多途径衔接互动的纠纷化解机制,不断提高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效能。 明确婚调工作的职责及程序 指导意见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范围、原则程序均作了详细规定。专家指出,这对基层实际开展工作中更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 指导意见指出,“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婚姻(订婚)纠纷、赡养纠纷、扶养纠纷、抚养纠纷等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其他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家事纠纷。”意见并对调解方式作了细致分类,包括联合调解、协助调解以及委托调解三种。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工作相关程序。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婚调委”(工作室)申请调解。“婚调委”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后六十日内调解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应当和当事人约定延长调解期限;不能约定延长期限或者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人民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未达成调解协议或终止调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的权利,并引导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发挥妇联组织调处婚姻家庭纠纷的专业优势 专家指出,近年来,伴随广东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纠纷呈现出数量增多、内容多样、成因复杂、调处难度加大等情况。提高和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有效遏制婚姻家庭纠纷多发态势,是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创建平安家庭的迫切需要,是促进社会稳定、建设法治广东的必然要求。 广东省妇联相关负责人指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建立,使妇联调解工作与法院诉讼实现了对接,一方面能够进一步发挥妇联组织调处婚姻家庭纠纷的专业优势,另一方面通过调解的方式,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最终达到有效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机制,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1.矛盾缓和
婚姻家庭纠纷多由琐事日积月累引起的,一旦爆发容易使矛盾极度对立,要马上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并非易事。因此,首先要做好缓和双方矛盾的工作,确保矛盾不进一步恶化,以免造成难于挽回的后果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情绪疏导
婚姻家庭纠纷,往往与感情上的纠纷有关。要解决双方的矛盾,首先要在情绪疏导上做工作,帮助双方回想感情好的时光,逐步发现对方的优点,理性包容对方的缺点,使当事人逐步回到对对方的现实看法中。情绪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消除后,调解处理纠纷的工作难度就会逐步降低。
3.借助外力
父母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纠葛,往往因双方之间情感互动出现问题才会产生矛盾。因此,单纯依赖夫妻双方往往难以将矛盾及时化解。这时要借助双方共同的熟人,如与双方关系密切的朋友、有较高威望的长辈、单位领导等参与调解。通过家族的威望或组织的力量来教育存在一定过错的一方,形成双方当事人关系新的均衡,调解工作就会事半功倍。
4.抓住主要矛盾
婚姻家庭矛盾的起因是多样的,如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一家人可以相安无事,但有时也会因一个矛盾触发而导致关系紧张。因此,虽然双方争吵时出现的争执点很多,但关键问题往往只有一两个。调解工作要重在抓住主要问题,将双方最大的对立面尽可能消除,其余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5.亲情唤起
亲情唤起是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中最常见、最有效也是最独特的方法,这主要源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和内容主要是情感。亲情是世界上最牢不可破也最无私的情感。唤起亲情,等于唤起了当事人之间最深的纽带,双方在面对矛盾时就会相对克制,矛盾化解也就有了抓手。但是,类似“这是你自己的孩子”、“这是你自己的父母”的话,可能并不是总有用,只有在双方情绪和缓时,帮助唤起当事人对亲情的感受,才能带来较好的效果,否则可能得到的是“我没有这样的孩子”、“我没有这样的父母”的决绝表态,反而加剧对立,不利于矛盾解决。上述内容就是对于调解婚姻家庭的相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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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自《民法典》正式施行起,《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废止失效。关于原婚姻法司法解释全文内容,律图婚姻法司法解释全文百科栏目为您做了整理,并整理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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