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判、裁定
(二)原裁判、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裁判、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置,无需当事人请求、撤销或者变换
(三)原裁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裁定撤销原裁判上诉请求无要求发回重审,二审法院能够发回重审,因为案件可否发回重审,是法院根据一审法院的审理情况作出的决定。《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以裁判:
(一)原裁判、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适用法律正确的
(四)原裁判漏掉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裁判等严重违背法定流程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抗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必须制作抗诉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抗诉只能由人民检察院向终审的上级提出,抗诉后终审的上级会指令终审再审,再审自然要中止原判的执行。对于当事人一方,可以在二审判决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向上级申请再审,申请抗诉或申请再审均不影响判决的执行,检察院或上级也要立案,但这不是再审立案,而是审查立案。总之,要影响判决的执行必须要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的执行。此外,检察院如果作出了抗诉书,那是必然再审,如果执行知晓后,也可能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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