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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请期限“以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

ask****251 四川-成都 国家赔偿咨询 2021.08.31 16:38:56 377人阅读

律师:您好!请问国家赔偿申请期限“以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这个规定出自哪个法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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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问题第三人能否确认合同无效可参考下面内容,
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问题要具体分析。只有与无效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才能以起诉的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因此,第三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特别是原告资格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是起诉实质要件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对行使起诉权人的资格要求,也是提起诉讼的人能够成为原告的条件。 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是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原告因此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律保护。这在民事诉讼理论上称之为诉的利益,确定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只有在原告有法律上利益时才可提起。直接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只能是现实存在的一种已然状态,不可能是将来发生的或然状态。如果原告的合法权益未曾受到侵害,或者他与别人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就不能也无需提起诉讼;如果其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只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构不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原告起诉。 基于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第三人要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符合原告的条件,如果合同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既使该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否则,法院不应受理第三人的起诉。 以上看法是我的一点实践体会,希望与大家共勉。

对于国家赔偿确认违法程序是取消了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赔偿确认违法程序已经作出了修改,取消了先行确认违法程序这一规定。这是由于国家侵权行为的规则不仅仅是违法原则,同时还涉及到过错原则等等。
《国家赔偿法》第 20 条
第一、二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 15条、第 16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 15 条、第 16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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