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该罪的要件之一。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如董事、经理、出纳、会计等,并因这种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对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此人与公司人员勾结,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共犯的标准,应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 你院川高法〔一九九八〕二百二十四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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