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亲妈妈给孩子落户,对于是离异或者亡夫的情况来说,问题不大的,只要带齐宝宝的出生证,自己的户口薄和身份证,到所属的派出所写证明,就可以给孩子落户了。
而对于是未婚生育的单亲妈妈想给孩子落户,就比较麻烦。无合法婚姻关系的生育是国家所不允许的,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你需要交纳的不是罚款,而是社会抚养费,一般依地区而定,有的2到3万,有的4到5.6万,有的7到10万。具体的金额要咨询所在地的派出所。而且还要写多方面的证明,有时甚至要给孩子做亲子鉴定。办齐所以资料就可以给孩子落户了。
单亲妈妈的孩子如果要跟父亲姓就需要提供父亲身份证件办理出生证,如果不提供父亲身份证件,就不知道孩子的父亲是谁叫什么名字,那么这个姓是用哪里来的,是否涉及小孩买卖领养超生等,所以跟父亲姓需要提供孩子父母身份证件办理。也可以按照单亲妈妈不记录父亲信息的程序办理孩子的出生证。提供母亲户口本、身份证、未婚证明、单亲声明等材料,具体建议到分娩的医院咨询。但是单亲母亲不记录父亲信息,孩子就得跟随妈妈姓和跟随妈妈落户口。将来如果要加上父亲信息或者随父亲落户口必须做亲子鉴定。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福建省为例,非婚生子女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应当出具相关证件、材料向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益。正常合法出生以及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的婴儿、弃婴,都应当及时予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二十二条 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第二十三条 公民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时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一方是军人的,军人一方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
第二十四条 非婚生子女,提交下列材料,向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
向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
第二十五条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离婚证》;
(四)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第二十六条 年满6周岁未满14周岁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按照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接生医院母亲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亲子司法鉴定书,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公民年满14周岁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经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公安派出所按照漏登漏报补录户口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民因母亲不详不符合签发条件,无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随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会商后核准办理:
(一)亲子司法鉴定书;
(二)经申报人签字确认的母亲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学籍证明等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材料;
(三)申报人签字确认公民母亲不详无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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