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出所没有行政拘留的决定权。需要对违法人进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在紧急情况下,派出所可以先采取强制后再报请批准。 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拘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能确定。由行政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处理,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后原行政案件如何处理的电话答复》(2004年11月1日)执行:海南省公安厅法制处:你处《关于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对同一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办理的请示》(琼公法字[2004]2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尚未结案,可以直接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无需履行撤销手续。如果行政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先行撤销行政处罚,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质不同,行政拘留不能折低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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