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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理赔才会有是吗?

云南-玉溪 交通事故类鉴定咨询 2017.07.04 07:42:54 74人阅读

朋友的一个邻居因为遇到交通事故,要处理,想要咨询一下,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理赔才会有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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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保险理赔中是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险人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在理赔中把它当作具有无可辩驳的证明力的证据来对待。这样,给保险企业留下巨大的证据风险和经营风险。鉴于此,应对其进行查实后方可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以防范风险。要说明这一点,我们就需要了解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形成的几个因素及对其进行审查的必要性。
一、事故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对责任认定书的影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知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处理机关虽然拥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其调解效力弱于司法调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如行政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被保险人的诉讼成本又会相应加大。比如,对于伤残者或其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的第六条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条款》和有关法律在损害赔偿方面的不衔接,在很大程度上促成被保险人选择行政调解。但是行政调解之路并非没风险。由于道德观念的问题及社会不法力量的干扰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法规的适用受到了挑战。调解时伤残者或其家属一般不是据其本身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轻重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向车方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赔请求,而是通过各种有形或无形的胁迫手段来逼迫车方满足其要求。一方面出于为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导致成本增加的考虑,另一方面又能尽快解决事故赔偿纠纷,基于以上考虑被保险人往往被迫作出妥协。承担比应负责任更重的损害赔偿金,这是非常普遍的事实。另一方面,在保险赔偿中存在某些合法却未必合理的现象。
因此,在被保险人支付给第三者的赔偿额一定的情况下,如车方承担责任轻,获得的保险赔偿少;责任重,获得的保险赔偿多;保险成了一个杠杆,无形中迫使车方承担不合理的更重的事故责任,在赔偿中处于不利位置,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因此,对于保险车辆与未保险车辆、行人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在车方投保了无免赔责任险的情况下,采用《办法》中的第二十条(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规定的情形,或通过其它途径,驾驶员主动包揽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为在以后的保险理赔中获取更多的利益缩小应由自己承担的损失奠定好证据基础,这类情形也是屡见不鲜。
二、责任认定主体对责任认定书的影响
客观上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责任认定人根据现场查勘材料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与其它材料相比,应该说具有不可比拟的权威性、客观性,可信度更高。但这并不能反映它的全部内容。它能否反映事故客观情况,这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首先是实践经验,经办人员是否有能力搜集到全面充足的现场材料,能否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提出反映事故本来面目的客观材料;
其次是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办人员能否把手中的材料与有关法律法规有机结合;再次是职业道德因素,经办人员能否不徇私情,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最后是认定程序和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文书不仅要主体合法,还要程序合法。因此,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它不可避免地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明一点:如机动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认定人在感情上往往倾向于受伤害的这个弱势群体,同时为了有利于其自身更快捷地进行损害赔偿的调解工作,在划分责任时自觉或不自觉地向有利于受伤害方发生倾斜。
三、对此类责任认定书的不合理性的分析
综上所述,这种建立在事故当事人的恶意行为,责任认定人的故意行为或失职行为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内容却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如将其作为理赔的证据,显而易见不合理合法:
1、它偏离了证据的基本属性——真实性。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保险活动作为重要的民事活动,同样也不例外。不进行证据审查而直接采信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是相违背的。《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二条第
二、三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述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实质是被保险人借助形式上合法的法律文件把该由自身承担的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这无疑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关系到保险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根据《条款》第二条规定:保险人依照《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二十条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因此,必须采取客观全面、公正科学的态度来认定事实、分清责任、采信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同时遏制事故当事人和责任认定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的随意性。
四、对保险人应付此类问题的几点建议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尽管保险人无权擅自改变其作出的事实认定及责任划分,但是保险人仍应以积极作为来弥补其可能存在的这样那样的不足。具体可以作到以下几点:
1.以积极的行为决定是否采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法律既然为保险人提供了弥补可能损失的手段,那么保险人应提高现场查勘率,掌握第一手资料。一方面,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前起到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在事后作为理赔审查的材料,为不采信提供“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依据。这是保险人保护自己的最根本的手段。
2.完善自身的保险条款。对于车辆和财产损失的核定,《条款》上有明确规定,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与事实明显不符,或重大不符的。《条款》宜同样作出规定,对涉及保险理赔范围内的责任认定事宜,保险人有权依据事实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这是保险人保护自己的最直接的手段。
3.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打击骗赔行为。依据《保险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采取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它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当然,以上几种手段的运用,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基础上,应赋予保险人在大范围内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权,为保险人提供调查取证的空间,但这绝不等于说对每起理赔的交通事故,保险人都要做到事无巨细,调查一切细节。保险人面对着如此数量的被保险人,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如此。因为交通事故责任书毕竟是有权机关作出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所以在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上要求保险人作出具体的判断分析。这样,对保护保险人而言,其脱离不利地位免遭不公平损失和承担的风险才是有利的。

2017-07-04 07:49: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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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一样吗? 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 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 因此,房屋认购书或者房屋认购合同一般情况下和购房合同不一样,也就是说,房屋认购书不等于购房合同。认购书的目的是约定双方日后要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书是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做准备。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认购书并不是完全与购房合同没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房屋认购书会转化为购房合同,这个时候,认购书就等于购房合同了。 二、房屋认购书什么情况下等于购房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此,如果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包含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所有内容,而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那么,商品房认购书就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处理。

职工因工遭受伤害,申请工伤认定的,在工伤认定决定书出具之后,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本人,均有权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工伤认定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但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要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需要满足以下几种情况:
1、经查明的事实,表明职工并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等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
2、工伤认定申请中,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存在隐瞒案件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的行为
3、工伤认定部门存在严重违反程序性规定,比如管辖权错误,或者有、枉法等情形的。
以上三种情况便是最常见的,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确认书也是合同的一种,称简易合同,而一般的合同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详细内容。它是预防风险,约定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
确认书较正式合同简单,是买卖双方在通过交易磋商达成交易后,寄给双方加以确认的列明达成交易条件的书面证明,经买卖双方签署的确认书,是法律上有效的文件,对买卖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确认书包括销售确认书和购货确认书。
确认书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最后的确认为准,这样确认书实际上就是对其要约所做出的最后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
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做出承诺的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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