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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关于公司债务清算怎么操作的

广东-东莞 公司债务咨询 2017.06.29 12:41:08 13人阅读

律师,你好,我最近在学习公司法相关的内容,有些知识点有点模糊,不太理解,请问公司债务清算怎么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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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2017-06-29 12:5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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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时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
  
1.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 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以上是关于公司债务清算怎么操作的解答。

2017-06-29 12:43:08 回复


一、哪些人可以作为债务清偿人清偿当事人包括清偿人和清偿受领人。为清偿行为者,称为清偿人。受领清偿利益的人,称为清偿受领人。清偿一般应由合同义务一方为之,但也不以此为限。在债法理论上,清偿人可分为须为清偿之人与可为清偿之人。债务人为须为清偿及可为清偿之人。归纳起来,清偿人有下列几种人:
1、债务人。合同债务人负有清偿义务,必须为清偿。连带债务人、保证债务人亦同。债务履行行为如系法律行为,债务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应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债务人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对破产财产丧失管理与处分权,因而不得为有效的清偿。
2、债务人的代理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外,债务的清偿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为之。但代理唯于履行行为系法律行为时才可适用。[10]清偿由代理人为之时,代理人可以同时代理债权人与债务人为债务履行的法律行为。此时代理制度上关于双方代理的禁止性规定不适用。
3、第三人。债务本应由债务人清偿。但债务的清偿,无非在于使债权人满足其利益要求。如第三人的履行能使债权人满足,同时又对债务人没有不利时,原则上第三人的清偿应为有效。此种情形即债法或合同法理论中的第三人清偿制度,包括合同成立时约定或法定由第三人清偿以及合同成立后第三人的代为清偿。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为清偿的履行行为,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时,发生受领迟延的效果。因合同成立时确立的第三人清偿在本书合同的履行一章中已作介绍,本节重点介绍代为清偿制度。
二、哪些人可以作为清偿受领人清偿受领人,即受领清偿利益的人。清偿须向有受领权的人为之,并经其受领后,始发生清偿效力,债的关系才能消灭。债权人为债权的主体,享有清偿受领权,自不待言。但债权人如受破产宣告,则不得受领清偿,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管理人有权受领清偿。归纳起来,合同债权人以外的可受领清偿人,有以下数种:
1、债权人的代理人;
2、破产财产管理人;
3、债据的持有人;
4、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
5、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受领清偿的第三人;
6、经债权人认可或受领后取得债权的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法清算债务人不能破产的具体含义是指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提供的财务账册不完整,导致无法对该企业的财产状况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驳回其破产申请。面对这种情形,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解决。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
(二)》第18条
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除此以外,律图建议立法和司法解释应当完善对清算组申请破产时间的规定,落实清算组申请依法破产的义务和责任。因为公司清算时间过长,导致了本可以依破产法追回的资产没有被追回,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想追诉公司清算组的责任,则依法需要证明清算组由故意或重大过失。但是仅以清算时间过长这一事实证明清算组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很困难的,这给债权人的诉讼增加了很大的困难。由此,破产管理人因为清算组的清算而对某些公司清算前或清算后处理财产的行为失去了撤销权,并且债权人无法寻求弥补。而《公司法司法解释
(二)》第20条
第一款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您好,还款尽量找无相关利益的第三人在场并签字,并且可以要求债务人签订欠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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