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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欠债不还你们还受理吗

ask****160 江苏-苏州 债务纠纷咨询 2017.06.23 15:10:38 1326人阅读

你好!欠债不还你们还受理吗?100多万大概需多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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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法院受理的,律师也接受你们的委托的,法院诉讼费1.5万左右,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3.8万。

2017-06-23 15:4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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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626479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3207条

你好,可以请律师委托起诉的,一般是按照诉讼标的的4%-5%收取费用。

2017-06-23 15:35:40 回复
地区:江苏-常州 咨询解答:1415条

当然可以,律师可以帮助您向法院起诉,100多万律师费在5万左右,诉讼费2万左右。

2017-06-23 15:30:20 回复
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1673条

可以起诉,详情可以电话联系

2017-06-24 15:56:09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1091条

你好,案件费用4~6万,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2017-06-23 23:29:44 回复

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同一财产,首封债权人最终能否优先受偿的问题,法律的规定是有所冲突的,既有支持,也有不支持的规定。
一、根据支持首封债权人具有相对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和《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都强调“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那么按照这一精神规定,首封债权人在众多债权人当中,优先受偿则毫无异议。
二、也有原则上应按债权比例受偿的相关规定
刚才提到的《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九十四条等规定,强调的是“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从上面的规定综合分析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本身存在着相互冲突的地方,但《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中注明的是“原则上”,并非绝对“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所以为了鼓励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不少地区的在实践中给予首封债权人一定程度的优先受偿权益,这也是比较合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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