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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规的理解是啥?怎么样才能理解透?

重庆-万州区 家事纠纷咨询 2017.06.20 13:12:37 13人阅读

我最近就要结婚了但是因为童年的一些记忆我对于婚姻关系不是很新人,所以想问下婚姻家庭法规的理解是啥,感觉只有法律手段才能更好的保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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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2017-06-20 13:26: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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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婚姻家庭法规的理解,指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婚姻家庭法学是以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和婚姻家庭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基础法学学科。本门课程介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发展历史、立法体例、基本原则和法律措施,研究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夫妻关系制度、离婚制度、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制度、收养制度、监护制度、保护婚姻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措施制度、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等内容。学习婚姻家庭法,对于学生培养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和法律意识,运用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解决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问题、维护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经由以195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初创、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停滞、以198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恢复和发展,至90年代逐渐形成了以《婚姻法》为主干、以《收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配套、以其他部门法相关规范和各个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分散化结构态势。与此相伴随,法学界关于修改婚姻家庭法的研究从80年代末拉开序幕,90年代中期趋于共识,至今已提上立法工作议程,初步完成了“专家试拟稿”,并正在展开讨论。参与这一跨世纪的重要立法研究活动的学者,理应感受到一种学术的沉重和历史的责任。为此,笔者特就中国婚姻家庭法宏观定位的五个方面提出粗略思路,以期学界同仁加以提升和深化,并纳入到具体法律制度的建构之中。

2017-06-20 13:13: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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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家庭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婚姻家庭律师#

不管男女,影响或者导致别人家庭的破裂,看得看他(她)所用的方式与方法是否构成违法犯罪,而不仅仅只看结果:
一、若某人采取诬蔑、造谣等方式恶意中伤某家庭中某成员,而导致了其家庭的破裂,你可以取证后告其诬陷,不过,此类行为大都属违法行为,教育、要求停止侵害,或者治安拘留等处罚;
二、若是某人只不过是勾引了某家庭成员中的一位,与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而导致了其家庭的破裂,应该不构成违法犯罪,他(她)只不过是不道德的婚外情,只能谴责其道德行为;当然,他(她)同样以婚,并与某成家员以夫妻名义同居,这倒造成了违法,可以告他(她)重婚罪;
三、以上两类,若某家庭成员之一是现役军人,那就构成了破坏军婚罪,可以追究他(她)的法律责任……

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双轨制
(1)登记离婚
1、登记离婚的条件
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2、登记离婚的程序
(1)申请
须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审查

(3)决定
(二)诉讼离婚
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裁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1、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
(1)“感情确已破裂”
(2)感情确已破裂的例示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2、诉讼离婚的程序
(1)调解
(2)判决

3、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 2 / 8 ~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离婚的法律后果
(1)离婚对夫妻的法律后果
1、离婚在夫妻身份关系上的后果
(1)夫妻身份消失
(2)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终止
(3)夫妻继承权丧失

2、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后果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男女平等;
二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是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四是照顾无过错一方;
五是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
六是尊重当事人意愿。

(2)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

(3)离婚家务补偿
离婚时的家务补偿制度仅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分别财产的当事人,请求补偿的一方应是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

(4)离婚经济帮助

(5)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子女。
2、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1)抚养归属
(2)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3、离婚后的探望权问题
五、婚姻家庭救助措施的规定
(一)婚姻家庭救助措施的含义
指有关组织对遭受家庭成员非法侵害的受害人提供各种援救、帮助的手段及办法。
(2)婚姻家庭救助措施的种类
1、劝阻 劝说行为人停止侵害家庭成员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劝说无效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阻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及时解救受害人。
2、调解
调解时应注意:调解应基于当事人的请求,不得强制调解;调解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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