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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的 谢谢

安徽-铜陵 家事纠纷咨询 2017.06.20 11:09:07 607人阅读

您好,前段时间结婚的,目前有点矛盾的,对于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的,我还不是很了解的,请您帮我解答下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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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情感类纠纷。此类纠纷多发生在婚后不久或子女长大成人后没有经济压力的家庭。这类纠纷当事人中,不乏思想开放者,他(她)们热情奔放,浪漫,新潮,富于想象,追求的是所谓理想完美的生活,婚姻所要求的双方要脚踏实地、不得异想天开、要脚踏实地的过日子——这些基本的东西对于他们中的一方或双方来说,一时间很不习惯,影响了他们个性的自由发挥。家或婚姻关系,对于他(她)们来说,竟成了一张网,束缚了他们的手脚,居家过日子必须料理的诸如油盐柴米酱醋茶之类这些琐碎事,他们越来越觉得烦。他们把现实生活同昔日憧憬、想象的生活相比,越比越觉得不满意,由迷茫到厌倦,再由厌倦到消沉、焦燥。此时如有一点外来不健康因素给以影响,他们中就会有人转向寻求挣脱婚姻家庭的束缚,有意无意找茬生事,制造矛盾,由争执吵闹,逐步发展到斗欧闹离婚。也有的属于婚前了解不够,相识时间短,缺乏对对方全面正确的了解,没有多少感情基础,出于某种原因仓促结婚,或一见钟情闪电式结婚。对于一个人要作全面的认识了解,没有一定的时间或经历几件具体事例来验证判断其言辞的真实性是不可能的。事实上,处于热恋中的人,都非常善于掩饰自已的不足,总是力图向对方展现那优美的一面,而将不甚优美的另一面深深地隐蔽着。婚后,诸如懒惰、邋遢、不修边幅、自私、粗鲁、嗜烟好酒、有赌博陋习等不良习性便渐渐暴露出来。没有感情基础,对另一半又缺乏全面正确的了解,婚后又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感情,这类婚姻家庭纠纷不在少数。也有年过半百以上的花甲老人闹婚姻家庭纠纷的。他们年轻时,相处也还和谐,一门心想放在养育子女、照顾双亲、成就事业上。步入晚年,子女皆成家立业、各奔东西,家里经济宽裕,衣食无忧,无牵无挂,按理该相濡以沫,搀扶着一同走完美丽惬意的黄昏旅途,但是,他们中有的因心理或身体上的疾病,双方却时常嗑嗑碰碰,一向温文尔雅、有修养颇具君子风度的变得脾气暴燥、粗鲁、低俗;有的沉迷于麻将棋牌,有的醉心饲养宠物、结交朋友,只管自已玩得高兴,忘记了对方的存在,甚至把另一方当佣人;有的不自尊自重,生活不检点,晚节不保,引起家庭纠纷甚至出现感情危机。
      感情纠纷中还有一种是对婚姻不忠,不专一。这是近几年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生活方式变化,人口流动加大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现象。众所周知,农村中有百分之九十的家庭中有青壮劳力外出务工以增加收入改变贫困面貌,但却有人因此也改变了家庭的婚姻状况。在外出务工的人群中,夫妻双方一同外出,同在一地,同在一厂,生活在一起,一般不会闹矛盾。十之八九婚姻出问题的是一方外出,另一方作为“留守者”在家照料老人、抚养小孩、耕种责任田这样的家庭。这样的夫妻一闹矛盾,便和有一方追求享乐有关。有的在外开了眼界,长了见识,腰包鼓起来了,过贯了城市生活,或者傍上了大款(或富婆),对呆在家里的另一方看不起了,自已另有打算;或者已经有了相好,要把另一方甩掉;有的是在家留守的那一半,不珍惜对方的劳动,把别人在外省吃俭用、没日没夜辛辛苦苦挣回的钱不当钱花,讲究吃好、穿好、玩好,茶馆进,酒馆出,或沉迷于搓麻赌博;有的饭饱生愚事,不能很好地管理约束自己,耐不住寂寞,追新猎奇,寻花问柳或红杏出墙。这样的婚姻家庭当然难以维系。
      经济类纠纷。发生这类纠纷多为年轻夫妇。因经济引起的家庭婚姻纠纷有这样几种:一种是家庭理财不民主,开支不透明,无计划。掌管经济的一方花钱随意,不该花的钱乱花,使家庭出现“财政赤字”或明显的“账目不清”,一方有意见,多次提出理财建议而另一方却不采纳引起的家庭纠纷; 另一种是夫妻双方收入差距悬殊,收入高的有优越感,自认为对家庭贡献大,摆架子,颐指气使,而另一方又不服气;有的夫妇双方收入都不错,但管家的奉行的是把一个铜板掰成两半花的“苦行僧“治家之道,把钱看得比命都重要,日常的衣食住行,合理的、该开销的却抠了又抠,舍不得开销;还有的把对方控制得水泄不通,劳动收入、工资所得,高度集中,使另一方长期生活在经济上无发言权、家庭中无地位的极不平等的状态下。还有一种因经济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是这样的,夫妻的结合是以金钱作基础的或以金钱作交换条件的,他们当初相中对方的是钱而不是人,一旦家里经济状况不如以前了,不能满足自己所需了,事情就来了,就会生事吵架,甚至闹离婚。也有的是因家里发生意外,如天灾人祸,生疮害病,耗光了家里积蓄不说还负债累累,一方就受不住了。这种人只能同欢乐,不能共患难,他们生来是只知道享受的。
      第三是性格类纠纷。此类纠纷多数也发生在年轻人家庭。在调解这类纠纷时,当事人向调解人员陈述的理由就是“性格不合”。在询问其具体表现时,所反映的往往是一方的行为举止、脾气另一方不能接受,两个人没有多少共同语言,爱好、兴趣各不相同,话很难说到一起,事很难想到一起。这类纠纷往往是这样的:当事人一方饶舌,另一方沉默寡言;一方开朗活泼,另一方拘谨内敛;一方温柔、细腻,另一方粗俗、马虎;一方和若春风,另一方暴若烈火;一方心直口快,另一方阴沉不露;一方大大列列,另一方小肚鸡肠。等等。这各种各样的性格,你不能说哪种性格好,哪种性格不好。就是性格完全相同,志趣、爱好基本或完全一样的,在一起生活一段时间,也难免嗑着碰着。其实,性格并无好坏之分,不论哪种性格都有他好的一面,也有他不好的一面,主要看与其生活、与其交流的人如何适应,如何应对。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地点,这种性格的人对待某人某事的语言态度能被人接受,而换个时间或换个地点或换了另外的人却不能被接受。作为夫妻,很难找到性格完全一模一样的,就是基本一样的性格,也免不了嗑嗑碰碰,这主要看当事人的涵养。夫妻之间,只要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多些宽容、包容,多看对方的长处,不求全责备,不争强好胜,遇事冷静,克服大男子主义,力求做到适应对方而不是力求去驽驭对方、改造对方。依我看,不论是哪种性格的人都能处到一起,当然,这里的前提是双方都要加强这方面的修养,否则,只是一方这样想、这样做,好景也是不长的。人,其本性就是这样,都有自已的尊严,都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得到别人的认可,但一定不要忘记,你对应的另一方同样也是这样想的,希望得到的与你一样。
      第四种类型是赡养纠纷。这类纠纷有发生在独生子女家庭的,也有发生在弟兄姐妹人数较多的家庭的。双方都是独子或独女,婚后在赡养老人时,因各自家庭经济状况、老人身体素质,性格等等不尽相同,对有的要照顾得多一点,有的要少一点,有的往来较多,有的相对较少,久而久之,夫妻间便论起了彼此,逐渐产生矛盾,闹纠纷。兄弟姐妹之间,因赡养老人引起婚姻家庭纠纷的较普遍,新闻媒体报道的与我们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可以举出许多例子。有的是应尽赡养义务的几个人之间相互推诿,不愿尽赡养义务;有的是儿或媳、女或婿中的某人因竭力主张要尽赡养义务,而另一方却以分家不平、厚此薄彼等自已吃了亏为理由消极应付或竭力反对,致使争争吵吵,闹纠纷,甚至以离婚相威胁。
      最后是混合型纠纷。也就是说,有的婚姻家庭纠纷,分析产生的原因,不能简单地归为某一种,有可能前面提到的四类纠纷中这种表现有那种表现也有。这类纠纷比较复杂,在调解时,须费很大功夫了解、倾听当事人陈述主要纠纷的经过和起因。只有搞清来龙去脉,分析谁是谁非,在脑子里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概念,才能确定调解纠纷的切入点,指出某事某人错在哪里,并引导其认识错误,作自我批评,取得对方谅解。混合类纠纷中必定有主次之分,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一定要找准,分析深透,使有主要过错的一方心服口服。只要把主要纠纷过错分清了,其余属于次要的纠纷,当事人一般都不会再过多地去计较的。

2017-06-20 11:2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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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帮您解答,目前对于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有如下规定:
婚约纠纷
  为何会有婚约纠纷,有以下几点:
  
1,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
  而西方国家的婚姻关系立法视婚约为结婚的预约。有些国家还作了关于订立婚约的规定。一些国家的亲属法规定婚约得依双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对婚约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但无故违反婚约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约者,无过失的一方得向有过失的他方请求赔偿。
  中国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由此产生纠纷。
  
2,父母尊长强迫包办。
  
3,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
  事实婚姻纠纷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问题无明文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对于事实婚姻一般是不承认、不保护的。因为它是违反法定结婚程序的违法行为。在具体调解处理时要掌握以下几点:
  
(1)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的事实婚姻,是否承认和保护,要从严掌握。一般是不予承认和保护。
  
(2)对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又有一定正当原因的,可以予以承认和保护,但要指出其是违法的。在进行批评教育后,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发生纠纷按婚姻关系处理。
  
(3)凡是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不予承认和保护,发生的纠纷不按婚姻关系处理。
  
(4)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如女方怀孕,或已生育有子女,应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女方及子女利益给予照顾。他们所生的子女,应认为是婚生子女。
  
(5)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同时,应合理地解决因双方共同生活而产生的经济问题。
  离婚纠纷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所以是一种法律行为,就因为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原来合法的婚姻关系宣告解除,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终止。离婚有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两种。《婚姻法》第24条
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婚姻法》第25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几种主要的离婚纠纷
  
(1)因封建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2)因利己主义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3)因草率结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4)因一方有生理缺陷或严重疾病而引起的纠纷。
  
(5)因家庭经济问题引起的离婚纠纷。
  
(6)因性格、志趣不投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7)因一方违法犯罪引起的离婚纠纷。
  
(8)因重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是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各类离婚纠纷都有其特点,调解此类纠纷必须加强调查研究,进行全面分析,依据《婚姻法》有关离婚问题的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调解离婚的,调解后要告知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子女抚养纠纷
  《婚姻法》第29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父母离婚后,通常会产生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分离,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夫妻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但是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由共同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直接抚养。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归属问题,不仅关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还影响到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正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关系重大。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纠纷
  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财产处理的范围应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能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
  夫妻离婚时,在由谁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负的债务问题所发生的争执,称为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2017-06-20 11:1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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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请求调解、起诉

2017-06-20 17:51: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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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婚姻家庭纠纷由谁调解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三、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
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
②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③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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