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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律对强制拆迁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安徽-宿州 土地征收咨询 2017.06.17 07:24:17 12人阅读

朋友有一套房,政府因为政策问题需要拆迁,但是朋友一直不同意,现在政府发了通告,欲强制拆迁,请问强制拆迁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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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程序: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 审查 → 组织听证 → 报批 → 证据保全 → 实施
强制拆迁条件: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主要收件:
 
1、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报批:
 具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
 
1、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2017-06-17 07:2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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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的程序: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2017-06-17 07:26:17 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强制拆迁?强制拆迁的种类和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强制拆迁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行为。  强制拆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一种是司法,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的基本程序是:

一,拆迁当事人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三,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四,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程序具体如下:
1、申领规划用地许可证程序拆迁人按规定向有关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房屋的地域范围。同时,由规划管理部门通知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
2、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拆迁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房管所摘录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员及其房产状况,对被拆迁人进行逐一采访,摸清要求,并分类做好记录。拆迁人再根据核实的情况和国家、地方有关安置的规定,编制出详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3、申领拆迁许可证国家对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4、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5、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实施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任务。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报讯昨日,区建设局的执法人员把一份行政裁决的拟立案通知书送到了至今尚未签约的湘湖社区拆迁户孙某手中,孙某在通知送达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这意味着湘湖社区房屋拆迁工作已进入了依法强制拆迁的程序。目前,湘湖社区像孙某这样的拆迁户还有6户。
日前,湘湖社区房屋拆迁的拆迁人——湘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向区建设局提出了对至今尚未签约的拆迁户进行行政裁决的要求,对此,区建设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依法予以立案,并将依法进行行政裁决。
据了解,行政裁决生效后,被拆迁人如果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在复议期间,不影响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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