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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是你的东西你处分了,东西会被要回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句话的意思的,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不是你的东西,转让了就这样了,不许往回要。)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这句话的意思是,受损失的人要不回来东西可以要求无权卖东西的人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卖别的和上面说的也一样)
您还哪里不懂?
2018-11-08 22:58: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