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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个事咨询一下

ask****496 江苏-苏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17.06.15 17:00:39 4244人阅读

您好!有个事咨询一下。我母亲脑梗左侧偏瘫放在养老院按全护理照顾,两个多月前被护工在给她冲洗的时候不慎摔成左腿股骨粉碎性骨折,刚开始养老院还承认是他们的责任,推托说是要和护工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后来一拖再拖时间久了以后他们就不再承认是院方的责任,说是当初我们在入院时签过协议,所谓的免责条款就是养老院是特殊的机构,正常负责看护、监管等职责,即使在尽到职责也不可避免意外发生,所以在意外发生后养老院是不需负责的。现在他们就用这个条款来抵赖,协商一分钱都没有拿到过。本来左侧偏瘫有人扶着还能稍稍走路,手术后医生说将来不可能会行走了,今后最多只能坐在轮椅上了。目前双方协商不成准备走法律途径,我该提起什么诉讼,赔偿费用包含哪些是法律予以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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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144652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2221条

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赔偿费用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等

2017-06-15 17:0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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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018-11-08 21:59:45 回复
地区:江苏-无锡 咨询解答:714条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2017-06-16 13:06: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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