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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的母亲在2003年由于长期与我的父亲分居

159****3110 上海-徐汇区 债务纠纷咨询 2017.06.12 17:28:55 23555人阅读

您好。 我的母亲在2003年由于长期与我的父亲分居两地,单方申请了涉外婚姻离婚(即长期分居2地2年以上,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之后一直居住在当时与我父亲结婚时候,爷爷给的一套承租房中。期间由于结交了新的男朋友,有时候会带男朋友一起到这套房子中居住,之后因为有人传了闲话,所以与男朋友一同到别处租房居住。这套原本的承租房由我母亲出租给了其他人。 知道2010年,我的爷爷突然提出了诉讼,要求拿回房子,并且请我的母亲把她的户口迁出去,当时打了两场官司,官司的结果是说我母亲有居住权,所以之后找了当时街道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母亲顾及到自己的工作和颜面,答应迁出户口,我的爷爷给了30万元作为安置补偿费(当时有一张双方都签字的调解协议书,上面写着我和我母亲的名字,写明这30万元是给予我们母女的安置补偿费。)并且这30万元是汇款到我外婆的账户,因为我爷爷担心我母亲会把这笔钱乱用,不用在正途上。这里可以插一段话:我曾经户口也在那里,但是°小学和初中的时候由于跨区学费高的关系,就迁到了我外婆家,之后想要再迁回去的时候我爷爷就不同意了我就没有再迁回去,户口至今都一直在外婆家。我母亲的户口自迁出之后也一直在外婆家) 我从小因为母亲爱玩,父亲不在国内的缘故,一直是外婆带大的。一直到初中毕业为止都在上海读书,高中的时候,母亲由于认识了一个办理日本留学的中介,就在没有知会任何一个人包括我的情况下,答应了对方给我办理了日本留学的签证。而且不让我参加当年的高考。当时是2008年,那年我17岁。由于那个时候母亲的存款不多,当时他的男朋友也没有钱,在我还没成年之际,外婆知道出国是迫在眉睫的同时,给了我第一学期日本留学的学费资助,之后我还给外婆打了欠条,人民币6万元整,座位我出国时候的留学基金。母亲当时表示自己绝对不会去借钱,也不会写借条。就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我独自一人去了日本留学。为期7年,我是2015年3月回到上海工作的。当时我已在日本毕业而且工作了一年。这7年中国内家人与我之间从无任何海外汇款记录,生活费都由我自己在日本打工负担。大学前三年的部分学费就是从这安置补偿费30万元中拿出+学校学费减免+奖学金。这些都是现金交易,每次我回国探亲的时候,外婆给的现金,没有任何汇款记录。大学第4年学费是由外婆独自支付+学校学费减免+奖学金. 2014年10月,由于母亲长期在家人面前念叨说自己没有房子,一直在外租房子住,希望有自己的房子,所以在全家协力的情况下,母亲拿出自己一部分存款(这部分存款来源无法解释,因为都是不正规途径得来的钱)+外婆资助了4万元+我的存款7万元,凑够了首付39万元,买了一套总价114万元的二手房。房贷贷款人是我,贷款30年,全部都是商贷。房产证名字是我的。就这样,母亲有了房子居住,带着她的男朋友一起住在里面。至今为止2年多了,一直都是母亲和男朋友两人住在里面,我从来没有住过一天,我只是每月负责还贷款。 现在由于我提出要结婚了,母亲认为在房贷没有还清的情况下,以后她的权益会受到威胁,提出要我讲全部房贷还清,将我的名字改成她的名字后才能放我结婚。不然就是让我把房子卖掉,把属于她的那一部分给她,才能答应不管我的婚事等。 说到这里,之所以想找律师咨询,是因为我的母亲是一个长期不关心家人,只关心钱,只在乎自己利益的人。与其说她是担心我婚后会跟南方有所不和担心我的利益受到损害,她更多的是担心自己没地方住。现在她到处造谣生事,说她出了多少钱让我去日本,说房子都是她出钱买的,说我霸占着房子不给他(问题就是她住在里面,房贷是我在还,此话从何而出?),说要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她自己利益。 至此,我希望律师能告诉我我该怎么做比较好?家庭内部商讨过很多次了,一点效果都没有,我还挨了打。母亲现在只认钱,什么都不认。我希望的是在不卖房分家的同时,如何能避免日后跟母亲的纠葛?我和我的外婆都希望这样。真的太累了。张口闭口都是钱。 以上,都是比较简单的叙述,可能很多点没有说明的很清楚。但是就是想知道我现在该怎么做比较好?调解无用的情况下,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我自己的权益&身心健康。母亲每天吵,我和外婆都无法好好过日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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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1105条

你好,首先确认几个问题,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

2017-06-12 17:48:40 回复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父母过户给子女的房产,如是以买卖方式过户,有了子女名字房产证,住房产权发生转移,属于子女合法拥有的财产,父母不能收回住房产权。如子女没有付钱购买这房子,父母可以依法主张债权,可以要求子女归还买房子钱款。  
如果父母是以赠与方式过户住房给子女,子女在违反赠与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父母可以申请收回已经赠与过户给子女的房产。  
《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在法律上是必须达到两年以上,而且双方是因为感情不和,相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义务。如果是因为工作、去外地学习或者看病是不算分居的。诉讼离婚的时候如果男女双方的情况被认定为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那么判离婚的概率是很高的。能不能离婚或者是想离婚,需要根据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看,看选择哪种离婚方式,看你们之间是否存在可以判离婚的情形等。离婚有两种方式选择,一种方式是双方协议离婚,协商好双方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相关离婚手续,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另一种方式是去提讼离婚,这种情况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根据男女双方之间的情况来判定的,主要是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吸毒、赌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难以治愈的身体缺陷或疾病等情形,会根据双方的情况来判定。当然在这个期间男女双方是可以随时协议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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