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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以房子留给未成年子女为由,不与分割婚后共同房产,男方有权追偿吗?

ask****775 四川-成都 房屋买卖咨询 2021.05.06 14:20:50 323人阅读

女方以房子留给未成年子女为由,不与分割婚后共同房产,男方有权追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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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6043条

如果你们协议是没有对房产进行分割,你后面可以诉讼要求分割的,房产留给未成年子女也需要双方同意才行,如果小孩未成年一般由监护人代为保管

2021-05-06 15:0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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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27325条

你好,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是否可以进行分割。

2021-05-06 14:34:42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2915条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详细咨询可以联系我的电话微信

2021-05-06 14:29:18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67357条

你好,可以进行诉讼的

2021-05-06 14:25: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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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158188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208083条

你好有的

2021-05-06 14:24:30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2273条

你好,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2021-05-06 14:24:28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33045条

您好,可以要求分割

2021-05-06 14:22:11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18455条

离婚协议是怎么约定的

2021-05-06 15:16:07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637条

您好!男方可以请求分割房产。

2021-05-06 14:49:30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14613条

有权的

2021-05-06 14:45:34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15条

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可以起诉

2021-05-06 14:36:08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44055条

你好 你们是已经协议离婚了

2021-05-06 14:32:15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1293条

具体是什么情况呢?帮你分析下

2021-05-06 14:21: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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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目前什么情况?

2021-05-06 14:2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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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率越来越高,夫妻之间也由甜蜜的情侣关系变成斤斤计较的路人甚至是仇人,尤其是当涉及到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时。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解释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我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就近期大多客户的迷惑结合办案实践以及法院的审判惯例等,就共同财产分割与自由裁量权的原则总结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给予补偿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六、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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