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建设工程清包合同范本,以便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1.甲方将使用权三十年的土地以承包的方式发包给乙方,由乙方从事水稻种植生产。
2.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土地,乙方不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抵押、出租、摞荒,不得转作非农业用途。
二、承包年限及续约条件
1.承包年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承包期满,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如乙方要求续包时,应于本合同期满一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否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包权。
三、承包面积地点
甲方将土地 承包给乙方种植,该土地位于第 作业区,第 号地。
四、承包费的数额和成交方式
1.本合同的承包费参照农场相同年度的水稻地承包额度,分别是第一年低于农场承包费 元(含种子补贴15元/亩),第二年低于农场承包费 元(含种子补贴15元/亩)。后三年与农场承包费标准一致。
2.第一年承包费用分两次交款的方式执行。
乙方于 日前每亩上交甲方 元。合计 元人民币(大写)。其余承包费 元(大写)于 年 月 日前一次交清。
3.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分别在每年度的 月 日前一次性交清。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护乙方合理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2.保证乙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的使用不受处管理区以外的第三方干涉
3.合同期内,国家及农场对该土地的一切政策均由甲方享受。(种子补贴除外)
4.合同期满,乙方所建设的井、房屋经双方协商,或经评估部门评估,有甲方回购。
所谓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届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它是抵押效力问题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担保法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故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当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假如抵押合同明确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而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或者仅包括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的,则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一旦出现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在处理抵押物所得中,债权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优先受偿,而不能超越约定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1]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二、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范围
1、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指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一般来讲,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应当包括以上几项,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只担保其中几项,那担保的范围应当依合同约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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