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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怎么确定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黄* 北京-平谷区 债务债权咨询 2017.05.30 12:32:12 11人阅读

朋友最近做起了信用卡生意,听说社会上有很多信用卡诈骗案件,想了解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怎么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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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根据法规,一般来说,已满18周岁,具备办理信用卡的人,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当中,因为拖欠资金较大而导致的信用卡诈骗罪都可以是主体,所以说从这样的信用卡诈骗罪主体来看,可能是个体,也有可能是单位或者是企业,只要是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当中,具备了信用卡犯罪的可能,那么针对于这样的情况就是信用卡犯罪的主体,这一点是值得去注意的。但是我们应该考虑的实际的问题是,对于犯了罪,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否说只要积极投案就没事了,或者说只要将欠款的钱直接还给银行就没事了呢?其实这样的说法是完全不正确的,因为用户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当中已经犯了罪,既然是犯了罪,就应该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所以说只有从信用卡犯罪定义来认信用卡诈骗罪主体,那么就是其主要的对象。
所以说只要是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当中,犯了事情,就是成为其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如果拖欠金额巨大的个人或者是企业,则是其主体。

2017-05-30 12:33: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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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具有其特殊性,即单位不可能成为一切犯罪的主体,只有当刑法分则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中信用卡诈骗罪是刑法第三章第五节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罪名,该条并未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刑法第三章第五节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据此可以判断单位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2017-05-30 12:39: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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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0-12-26 02:4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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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东莞 咨询解答:332条

您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请您详述案情。若被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处理,了解案件事实,避免不必要财产损失和刑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017-05-30 13:49:24 回复

解答如下,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亦包括单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金融凭证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金融凭证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信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
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金融凭证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解答如下,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亦包括单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金融凭证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金融凭证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信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
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金融凭证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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