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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我债的人死了,请问债务人死亡起诉配偶行得通吗

肖* 新疆-省直辖 债务纠纷咨询 2017.05.29 12:39:08 32人阅读

欠我债的人因为压力太大自杀了,我的钱没有人还了,请问债务人死亡起诉配偶行得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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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起诉配偶是行得通的,具体如下:
1、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
  “根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债具有平等性,亦即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对债务人拥有的债权,不以其成立的先后而有优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担保。这就是债法上的一般担保的理论。”①“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学上称之为‘责任财产’” 。
②在这里,“责任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死亡债务人配偶是以债务人之一的身份承担偿还责任的。当然,这里的担保,只是意识状态的担保而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没有这种担保的债务,充其量是一种变相的赠与。
  
3、死亡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笔者不复赘言。 二、死亡债务人的继承人

2017-05-29 12:4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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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者如果是以个人名义借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关系另一方认可),那么未死亡一方则须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有义务偿还的。
  如果死亡一方以个人名义借个人之债的。那么另一方当然没有义务偿还(《合同法》规定,双方合同不得对抗第三方)。

2017-05-29 12:4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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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若是共同债务,可以。若不属于夫妻之间的共有债务,是不能的。
2.但是,配偶是该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您可以要求其配偶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情况,可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肠碃斑度职道办权暴护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如有疑问,欢迎追问。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若是共同债务,可以。若不属于夫妻之间的共有债务,是不能的。
2.但是,配偶是该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您可以要求其配偶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情况,可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肠碃斑度职道办权暴护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如有疑问,欢迎追问。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夫妻死亡一方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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