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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检察院监听嫌疑人电话是不违法的?

杜** 西藏-拉萨 刑事诉讼咨询 2017.05.28 07:12:00 2636人阅读

有个朋友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检察院监听嫌疑人电话的相关内容不了解,所以想咨询一下什么情况下检察院监听嫌疑人电话是不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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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视居住的执行与期限法。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款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法。商如果发现有违反应遵守的规定的,应及时报告监视居住决定机关,以便考虑是否变更强制措施法。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相比较,虽然其适用的范围相同,但监视居住比取保候审更严厉法。商尽管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但不能因此而将被监视居住人加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法。商此外对各级人大代表实施监视居住时与取保候审的要求相同,也要注意遵守有关规定法。
监视居住也有其解除﹑撤销和变更情形,其原因与取保候审相同,监视居住通常变更为逮捕法。商对监视居住解除﹑撤销和变更时,也要制作有关文书,向有关个人和单位宣布和送达法。

2017-05-28 07: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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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什么情况下检察院监听嫌疑人电话是不违法的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如下:
1.监视居住的决定与交付执行法。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法。商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法。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还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法。

2017-05-28 07:15: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3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  
2、本条规定的、贿赂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罪、罪、单位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罪。  本条规定的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包括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等案件。  
3、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受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3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  
2、本条规定的、贿赂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罪、罪、单位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罪。  本条规定的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包括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等案件。  
3、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受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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