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开展相关工作:
一是进行行政复议:
(
1)申请人主体为——
①用人单位;
②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
③工会组织。
(
2)被申请人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
3)行政复议机关为——
①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
②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二是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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