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四川法律咨询 > 宜宾法律咨询 > 宜宾工资福利法律咨询 > 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咨询下经济补偿金概念

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咨询下经济补偿金概念

蒋** 四川-宜宾 工资福利咨询 2017.05.27 08:47:24 1519人阅读

在公司工作了几年,现在高管居然要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并给予我一些经济赔偿,了解下经济补偿金概念;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宜宾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宜宾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最佳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经济补偿金概念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也的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有了更好的打算,其生活不会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陷入困顿,因此《劳动法》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往往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或者欺诈手段,迫使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既失去工作,又得不到经济补偿,这显然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2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处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结合上述规定,在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如因下述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5)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缩小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里即便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然后经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也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这种情况明显不符合法律确立经济补偿金之目的。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缩小了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即只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和以前的法律基本保持一致。
    
4、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的终止也纳入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这种改进更能体现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因下述原因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仍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方可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归于无效,用人单位也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劳动部在1994年12月3日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的经济补偿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
1、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或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 的经济补偿金。
2、有年限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即对于劳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3、无年限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即对于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情势变更或者经济性裁员,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上述之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作了一些修正:主要有如下方面:
    
1、细化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更改了有年限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即只有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法定标准,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才有年限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17-05-27 08:49:24 回复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
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两种情形: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甚至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注意: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概要: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
(1) 概要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适用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都是为了调整合同关系、调整当事人之间利益而设立的法律规范,两者有许多相同之处。比如:
(一)合同变更或合同解除者改变了原有的合同关系;
(二)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而协商也同样是合同解除的方法之一;
(三)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都是以存在一个有效合同为前提;
(四)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一般情况下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等。但是,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合同变更是对原合同的非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而并非根本改变合同的实质内容,更不需要消灭原合同关系,它只是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而合同解除则要消灭原有的合同关系,终止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变更的方式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而产生,而合同解除则可因多种因素而发生,协商只是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合同变更必须协商,而合同解除则并不一定要协商。

三,合同解除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它是在合同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享有的合同解除权;但合同变更并非与补救联系在一起,一方违约之后,非违约方也并不产生合同变更的权利,而往往需要采用合同解除等补救措施。

四,合同变更因没有消灭原合同关系,因此,也就不产生溯及既往的问题。变更的效力一般只涉及到合同未履行部分,当事人只按合同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变更前已履行的部分则不再变动;而合同的解除将使合同关系消灭,因而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尤其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不仅有权解除合同,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而合同的变更并不与违约联系在一起,一般不存在损失赔偿问题。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国庆和中秋同一天加班怎么算
14623人阅读

如果遇到国庆和中秋同一天的特殊情况,大家都很关注在这天的加班费问题。那么这种情况下中秋国庆加班费怎么算?国庆和中秋同一天加班怎么算?下面律图小编为您简单介绍相关知识。

国庆中秋加班费怎么计算
34548人阅读

国庆节和中秋节都是我国法定休假日,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上班的,需要支付加班费,那么国庆中秋的加班工资该怎么来计算呢?国庆节假期三倍工资怎么算?中秋国庆怎么算假期?下面来为大家详细介绍。

工资条
30690人阅读

一般公司的工资管理制度中都会涉及到工资条,那么工资条究竟具有怎样的法律效率呢,工资条适用范围是什么,工资条保管期限有哪些,工资条格式是什么,更多工资条相关的内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快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到期不发工资维权
14210人阅读

我们通过体力或者脑力的付出,理应得到相应的酬劳,这是法律所保障的合法权利,那么合同到期工资不发怎么办,不发工资投诉规定有哪些,老板不发工资怎么办,以及公司不发工资怎么办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快来了解一下吧

拖欠工资离职
12619人阅读

现在市场竞争激烈,职场竞争更是无处不在,换工作在生活中很常见,有时就会出现拖欠工资离职的情形,那么拖欠工资离职怎么申请,拖欠工资离职补偿有哪些,拖欠工资赔偿金有多少,以及拖欠工资离职是怎么处理的呢?下面为您详细解读,快来了解一下吧!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