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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怎么查询立案案件进展,查询

蒋** 江苏-南京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4.23 22:29:29 8392人阅读

网上怎么查询立案案件进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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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案件诉讼查询,大部分已经公开,可以凭相关案件信息登录以下网站查询。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记载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和住址;
(二)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更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的;
(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依法应予屏蔽的其他情形。

2021-04-23 22:30:2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事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到查询,或者关注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另外,如果提问者是案件的当事人,其可以直接拨打相关的电话进行核实即可,有告知的义务。同时,当事人应该了解以下法律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在公安部门或者检察院可以查到,但是必须是对有相关授权的办案民警才可以查询。另外,刑事案件在互联网上不能查询,属于保密范围,只有公安局内网可以查询。对于网上通缉的案犯,可以网上查询。如果想了解案件的进程,可以:
(
1) 委托律师,部分地区开通有律师网上查询通道,律师通过专业资格认证,可在网上查询该案件进展情况;
(
2)自行与公安、检察院、法院承办人员联系,了解案件进展,但是一般途径相对较委托律师可行性稍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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