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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不让学生请假,违反法律吗?

李** 福建-福州 损害赔偿咨询 2021.04.23 22:23:29 20592人阅读

老师不让学生请假,违反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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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解析:
未成年人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从生理上看,未成年人的骨骼有较大的弹性和可塑性,脑神经元幼嫩,少年期开始性发育等。从心理特征看,未成年人感知表象化,注意力不稳定、不持久,好奇心强,模仿性强,自我控制力差,心理品质可塑性大,记忆的特点是以机械记忆为主,思维的特点是以形象思维为主,等等。上述特征决定了未成年人非常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爱护。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同时在“学校保护”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04-08 15: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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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之所以制定以上的法律法规,是因为未成年人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从生理上看,未成年人的骨骼有较大的弹性和可塑性,脑神经元幼嫩,少年期开始性发育等。从心理特征看,未成年人感知表象化,注意力不稳定、不持久,好奇心强,模仿性强,自我控制力差,心理品质可塑性大,记忆的特点是以机械记忆为主,思维的特点是以形象思维为主,等等。上述特征决定了未成年人非常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爱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同时在“学校保护”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04-23 22:25: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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