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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为谁判几年?

肖** 四川-绵阳 刑事辩护咨询 2021.04.23 20:58:17 393人阅读

杀人为谁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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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

2021-04-23 20:59:17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事人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够执行赔偿的时候,必须终止执行赔偿,建议和当事人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对其非法所得可以追偿,对其应当赔偿的赔偿金,受害人提出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自杀身亡,被害人家属可以就赔偿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已满18周岁,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前确有独自生活能力且独自生活的,可就其所有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他享有的合法债权也应当再追偿之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您好,关于雇凶杀人者与杀手,谁的法律责任更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雇凶者与杀手的法律责任是一样大的,双方都需要对相应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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