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条件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刑: 1、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应当减为无期徒刑。 2、凡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包括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依法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假释: 1、从交付执行之日起,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际执行十二年以上(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的; 2、确有悔改表现的; 3、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的。
1
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
离婚不足2年的
3
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
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5
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6
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7
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8
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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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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